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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
㈠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1),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㈡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㈢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㈣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人的咨询,应当热情、正确解答;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能够当场办结的,应立即予以办理。
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㈤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㈥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
二、审查
㈠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材料,并视情依法处理。凡属申请人本人依法持有的正式法律文书、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等),应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由查验审核人签名(查验审核人签注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字样),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需上报审批事项并需报原件审查的,要在《办理户口申请表》中认真填写居民提供的原件材料名称,以便居民查收。
㈡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不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
1、出生、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4、申领暂住证
5、居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6、公民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
7、法律规定或因户口迁移需要,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
8、因居民户口簿丢失等原因,申请重新办理的
9、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录取学生、学生转学落户
10、市内大中专院校及技校生退学落户
11、本市范围以内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批准录用、招收及调动人员落户
12、其他依照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㈢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需要经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交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查询有关情况。
1、市局审批范围
⑴居民依照规定更正出生日期
⑵市外购房人员、父母投靠子女和子女投靠父母人员的落户
⑶市外结婚迁入我市城区(城区范围见附7)及三县政府驻地城镇人员的落户
⑷市外投资类、引进人才类、调动、离退休、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落户
⑸其他依照规定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事项
2、分(县)局审批范围
⑴居民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性别和民族的
⑵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⑶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⑷市内“三投靠”、购房人员户口迁移
⑸市外结婚迁入除城区和三县政府驻地城镇以外区域人员户口迁移
⑹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落户,市外大中专院校、技校生退学落户
⑺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落户和复退转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⑻失踪人员、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
⑼户口迁移证件污损、丢失等原因,申请重新补发办理的
⑽居民申请安装、更换门(楼)牌
⑾其他依照规定需报分县局审批的户口事项
㈣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如离婚父母为未成年人改名等)进行审查时,发现申办户口事项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征得其同意后再办理。
㈤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办理的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需上报市局审批的,按不同业务类型填写《居民户口入户审批表》(附2)、《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附3)。需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由社区民警填写《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附4)。统一规范审批表中分县局意见一栏内容,一律由分县局户政科长、户政中队长签署“同意迁入,上报市局审批”或“同意更正,上报市局审批”等内容并签名,盖分县局户口专用章。分县局内部审批程序和意见的签署可另用文件处理签办理。
㈥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申办户口的各类申请材料,不得遗失或损毁。
㈦对办理户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归档,确保户籍档案的齐全规范,便于随时查阅、服务民生和公安工作。
㈧上报市局审批的材料,要规范整齐,各种证明材料规格大小不一致的,一律用A4纸粘贴后上报。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各种需退还给居民的原件材料,单独装入文件袋内附后。
三、期限
㈠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后,需逐级上报审批的,应将办理时限填写在《办理户口申请回执》中,并告知申请人。
㈡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㈢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局;分县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上报市局审批的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沂源、高青两县公安局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㈣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窗口服务
㈠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务公开,将办理各类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各类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户籍窗口公示。同时公开办理各类户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㈡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倡导低台敞开方式办公,备有必要的桌、椅、纸张、笔墨,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等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提供方便。
㈢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要警容严整,服务台卡摆放整齐(服务台卡应附有本人相片、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办理户口业务。
㈣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提供便利。
㈤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窗口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意见箱,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㈥各级公安机关应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加强办理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借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入户审批表》
3、《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4、《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
5、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
6、办理户口收费标准
7、全市城区范围
办理户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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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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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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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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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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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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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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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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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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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 申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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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落户人员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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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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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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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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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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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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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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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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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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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愿承担责任,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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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申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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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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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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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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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落户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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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落户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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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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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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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落户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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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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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材
料
情
况
(合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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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现受理如下材料:
□申请人申请 □收养证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户口簿 □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结婚证 □离婚证
□房产证 □判决书
□土地证 □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购房合同 □毕业证
□购房发票 □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
□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迁移证
□未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由户籍员另登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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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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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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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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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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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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